我国部分家庭儿童遭性侵后因怕声张选择私了

2014年05月31日16:42  新华网 收藏本文

  新华网长沙5月31日电 (记者袁汝婷、谢樱)儿童节将至,一则消息却揪住了人们的心:湖南湘乡市小车小学教师曾某日前被刑拘,因其多次对11岁女学生实施猥亵。

  近些年,女童遭遇教师强奸、猥亵的新闻屡见报端。心理学家将这类案件的受害人称为“没有嘴巴的孩子”,因为他们遭遇胁迫、诱骗、恐吓、侵犯,却无处诉说,无处求助。哪一类孩子最易受到侵害?谁为罪恶打开方便之门?如何才能遏止此类犯罪的发生?

  多少孩子正受到侵害?

  5月27日,湖南湘乡潭市镇小车小学教师曾某因涉嫌猥亵女生被警方依法刑拘。经调查,犯罪嫌疑人曾某以改作业为名,多次对女生实施猥亵。

  28日,四川小学教师魏某被判死刑,因其多次对11名8至11岁的女学生实施奸淫、猥亵。

  20日,深圳宝安男教师李某因涉嫌把多名14岁女生叫到办公室看“黄片”并威逼发生亲昵关系,被刑拘。

  在全国各地,此类案件学生受害人数、隐案时间触目惊心。

  尽管总体数据未被公开,但从一些地方数据中可见一斑。2012年,广东省妇联与省检察院联合调研显示,2008年至2011年6月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涉及女童性侵害的案件1708件,受侵女童近半14岁以下。

  2007年,上海市教科院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主任谭晓玉对8年间曝光的60例师源性儿童侵害案分析发现,60个案例涉及未成年女性受害人598人,受害人数最多一案达32人。

  更令人担忧的是,停留在报案阶段或没有报案的还有更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曾对全国5800名中小学生作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性侵害案件的隐案率是1:7。换言之,每一起性侵害案件被揭露,背后可能隐藏着7起类似案件。

  谁为罪恶披上“隐形衣”?

  儿童性侵害,这个沉重的词汇,一次次撞击着中国社会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底线。罪恶频频发生,源头在哪里?隐案率如此高,究竟谁为罪恶披上了隐形衣?

  在谭晓玉的研究中,有83%的性侵案发生在乡镇学校,持续作案一年以上的占60%。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另一项研究显示,农村地区是此类侵犯案件发生的高危地带,超过60%的案件发生在农村,同时,超过70%的案件发生在校园里。

  此外,法制晚报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共同发起的“儿童性侵害调查调查”则显示,性侵案8成为熟人作案,最长的过了20年才被揭发。类似的结果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研究中亦有体现,据统计,2006年到2009年媒体报道中的340个案件中,熟人作案比例占到68%。

  农村学校、持续作案,这两个关键词,在一系列数据中浮出水面。

  邵阳县一位小学校长告诉记者,在一些偏远农村的小学,校园内教职员工本就不多,管理人员更少,而小孩多为留守儿童,缺少倾诉和交流对象。再加上监管机制缺失,极其容易产生监管“盲点”。

  持续作案,这是师源性侵案的另一关键词。在师源性侵案中,加害人多以校长、教师等身份作掩护,以诱骗、胁迫手段作案,以补课、谈话、罚站、改作业、练琴等常见理由为幌子。

  中南大学社会学教授李斌认为,此类案件频发暴露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中性教育的缺失。“长期以来,我们很少告诉孩子自己有哪些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这导致许多儿童对于是否受到侵犯没有概念。另一方面,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很少主动告诉孩子,老师如果做出令你不舒服的行为,你可以说不。”

  在一些欠发达地区,故有的封建观念导致受害者家庭面对侵害沉默以对。从1998年到2002年,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妇儿心理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共受理儿童性侵犯个案29起,其中,“私了”不成才转公力救助的有7起,为孩子名声及今后生活不愿控告的有9起。

  如何斩断伸向孩子的黑手?

  受访专家指出,要遏止儿童性侵害,尤其是师源性侵害的发生,需从教育、监管、打击三方面发力。

  2011年,上海首套中小学性别教育教材《男孩女孩》正式投入使用,而在北京、广东等较发达地区亦有尝试。然而,在广大的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农村,儿童性教育却始终有大片“黑地”。

  南京市教科所所长刘永和指出,目前学校性教育比较“乱”,不仅缺少适合的教材,学校也没有专业的老师,很难达到好的教育效果,这种状况亟待改变。

  加强监管是防范犯罪发生的关键。李斌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尤其要重视开展教师职业道德的建设和考察,对于有问题的教师要及时清退。

  有专家认为,职能部门应当统一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守则,如避免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且不得关闭房门;学生留校应事先征得家长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其他主管教师等。

  最后,应完善法律保障体系,从法律上对儿童性侵害犯罪加以严惩。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希燕建议,应立法取消嫖宿幼女罪,将该罪纳入强奸罪并加重处罚。不论被害人是否在主观上“自愿”发生性关系,只以其年龄作为唯一判断依据。凡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定为强奸罪,并加重处罚。

  李斌认为,针对近年来儿童性犯罪频发的现状,亟须立法和执行部门调研并出台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当然,法律是最后一个手段,在此之前,从观念教育到监督管理,前两道防线必须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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